清算公告登报怎么办?
当事人:浙江中宁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hais
本院根据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浙江中宁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担任浙江中宁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算成员,依法负责浙江中宁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清算。2021年9月9日,浙江中宁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裁定终结浙江中宁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浙江中宁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已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浙江中宁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浙江中宁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裁定:终结浙江中宁巴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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