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2014年10月23日之前,国务院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通过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先照后证。
已废止,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应不再办理发放新证。2015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9号),决定废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1份、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或负责人复印件(核原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登载遗失公告,并提供登载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自刊登之日起满一个月的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核对原件)。
登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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