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4月30日,浦城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福建日报》刊发“关于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违约金的催告函(浦自然资函〔2020〕53号)”。

“催告函”指出,根据2011年1月20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72220110107P001)及2013年11月21日签订的《梦笔2010-0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产生了3630万元违约金,减除你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缴交违约金370万元,尚欠违约金3260万元。经五次催缴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清违约金余款32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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