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皖西日报》上的一则道歉信
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因为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
舒城的蒋某某被舒城县法院责令其
在本市公共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处罚结果
近日,由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蒋某某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舒城县人民法院支持了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罚金2000元,立即停止实施侵害行为并在本市公共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蒋某某在舒城县南港镇樟冲村落得几处山场使用竹竿、粘网、诱捕器等工具非法猎捕画眉鸟。
接到举报后,舒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蒋某某的住处查获疑似画眉鸟活体30只、诱捕器、鸟笼等,蒋某某被抓获之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蒋某某捕捉的画眉鸟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价值。蒋某某非法捕捉画眉鸟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对生态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舒城之窗》备注:“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我国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经研究,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
舒城县地处大别山区,具有大量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国有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蒋某某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案的公开审理和判决,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保护了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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