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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需要登报道歉

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成为热门话题,非法狩猎、贩卖、饲养野生动物带来的不仅仅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还涉嫌违法犯罪。

2020年7月22日,隆昌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隆昌市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远程开庭审理

案情:

野生蟒几经买卖

法院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个人爱好以饲养为目的,从刘某夫妇(另案处理)处,以2 0 0元价格购买缅甸蟒幼崽一条,双方在李某工作的餐馆附近交易;2016年8月,李某又从网上一卖家(身份不详)处,以550元的价格邮寄购得网纹蟒幼崽一条。

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成都金牛区某商住楼的宿舍内,先后以350元、1400元价格,将上述两条蟒蛇出售给姜某(另案处理)。在这之后,姜某又将上述两条蛇转售给罗某夫妇(另案处理)用于表演。

经鉴定,李某出售的网纹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条;缅甸蟒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元/条。

宣判: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加登报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对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缅甸蟒、网纹蟒进行收购、出售其中I级、附录II各一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隆昌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帀一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四川法治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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