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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向消费者售卖假盐 被判登报赔礼道歉

记者昨天(8日)从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了解到,市民杨某6日就其销售劣质食盐的行为向消费者公开致歉。杨某为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审理的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这是此类案例中首个致歉声明。

2015年4月30日,公安民警在某食杂店进行检查时搜出12包待售的“X盐”牌食用盐,随后在店主之一的李某住处搜出33箱同款食用盐。

经检测,该食盐为假冒“X盐”产品,该样品碘含量均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要求。2017年12月,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其驾驶车辆上当场缴获无牌散装食用盐若干袋。

据李某等证人述称,该食杂店里的假冒“X盐”牌食用盐是多次从同一人手中购买,他们不知其姓名,只称其为“盐老板”。一般两至三月,他们会拨打“盐老板”电话叫其送货。“盐老板”因害怕被查,通常会在晚上或凌晨将货送至李某住处。普通食用盐的进货价一箱为62元左右,从“盐老板”处购得的普通食用盐价格一箱为35元。杂货店一般每包零售卖1.8元。

全市首例刑事附带公益民事诉讼依法宣判

2018年4月23日,广州市荔湾区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杨某提起公诉,并同时以杨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对杨某判处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及登报赔礼道歉。

法庭上,“盐老板”杨某承认其曾使用过李某所述的送货电话号码,但辩称不认识该食杂店店主,辩称其只是用面包车帮别人运输、运货,没有向该食杂店销售假冒食盐。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辩称其只是帮别人运货,没有销售食盐,经查,有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电话号码机主资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杨某向食杂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盐的事实。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杨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需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判决,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杨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655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宣判后,杨某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并于2019年1月6日刊登了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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